HANCHI&JZMC IP Law Newsletter
2006 年第2 期(总第2期) 2006年2 月 7日
最新动态上海世博会拟订知识产权保护纲要
上海市计划在2006年度,推动国家相关部委共同制订“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纲要”,内容将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保护,以及知识产权的网络保护和海关保护等。此前,为保护上海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世博局已在国内申请对40个世博会标志进行备案,同时,还向39个国家和地区提出了世博会会徽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启用新版专利证书
从2006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启用新版专利证书。这是我国实行专利制度以来,专利证书的第三个版本。据介绍,与前两个版本相比较,新版本专利证书有多处改进,更加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为专利权人服务的精神。新版证书将专利证书与专利授权文书装订在一起,改变了过去申请人先接到专利证书再接到专利授权文书的不便,同时也方便了权利人转让权利。在这次新版改革中,还首次出版了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据悉,为了与国际接轨,新版专利证书采用A4版面,证书页采用防伪纸。98件驰名商标得以认定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2005年下半年认定了98件驰名商标。此次认定的98件驰名商标中,大部分是国家商标局在省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报的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10件是国家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裁定中认定的,还有11件是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争议案件裁定中认定的。按照商标的种类划分,有商品商标90件、服务商标8件。其中,93件商标的注册人为中国企业。此外,对工商银行图形商标和海航图形商标的认定,是在银行业服务、空中运输服务等两个行业中第一次认定驰名商标。对“安溪铁观音”商标的认定,是我国认定的第二件驰名商标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05年度我国专利申请再创历史新高
2005年我国共受理专利申请47.6264万件,三种专利申请总量在连续5年平均年增长20%以上的基础上继续高速增长,比上年同期增长了34.6%,创18年来的历史最高水平。其中,发明专利授权达到5.3305万件,占授权总量比重的24.9%,比上年同期增长8%。中国PCT专利申请跻身世界十强
2005年12月14日至16日,由信息产业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CSIP)主办的中国首届硅知识产权峰会在北京召开。此次峰会以“关注IP发展 促进IC创新”为主题,来自国内外60多家集成电路(IC)企业及法律研究机构的300余名代表分别从法律和技术两个层面讨论了知识产权对于发展我国IC业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许多发展建议。会议尤其重点探讨了中国集成电路企业如何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有效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自主创新。目前,国内企业对于IP模块的研发和保护比较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在IC设计中不仅不善于保护自己的成果,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权。因此,建立一个健康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体系,鼓励技术创新,培养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势在必行。
法律论坛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顾名思义指的是具有很高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的概念最早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成员国应对驰名商标予以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约定俗成的称谓,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行政规章,该规定明确界定了驰名商标的含义,明确了保护驰名商标的主管机关,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程序。2003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则使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更趋完善。依据现有商标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对于驰名商标优于普通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请求驰名商标认定时可以提交以下几个方面的材料用以证明商标的驰名度:
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证明该商标曾经遭仿冒、模仿等方式侵权的相关材料;
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在中国,驰名商标以前主要是通过行政途径得以认定的,司法实践中亦存在少量由法院在个案中认定的情况。2001年6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法院有权在个案中对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自此以后,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商标在个案争议中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目前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包括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有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权限的人民法院。通常,驰名商标得以认定的法律途径包括: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请求。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案例评析
域名争议及侵权应当如何解决
案情介绍杭州信雅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的“信雅达 SUNYARD ”商标,曾先后被评为杭州市和浙江省著名商标。2004 年 3 月,信雅达公司受让取得 sunyard.com.cn 域名,后发现与该域名极为相似的域名 sunyard.cn 由其竞争对手上海盛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 , 故以盛银公司恶意注册 sunyard.cn 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被告辩称,信雅达公司无权对 sunyard.com.cn 域名主张权利,因为信雅达公司 2004 年才受让取得其域名,而盛银公司先于信雅达公司注册使用域名,不存在主观恶意;且网站尚未制作完成,使用范围极为有限,不可能造成公众对域名的误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信雅达公司于 2004 年才受让取得 sunyard.com.cn 域名,但是该域名早在 1999 年 4 月就已依法注册,对该域名的保护应从其注册之日起算。信雅达公司依法注册“信雅达 SUNYARD ”和“ SUNYARD ”商标,并合法持有 sunyard.com.cn 域名,该公司及其注册商标在浙江地区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信雅达公司对以“sunyard”为主要部分的商标和域名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盛银公司的域名 sunyard.cn 主要部分与信雅达公司的商标和域名相同,但盛银公司对该域名既不享有权益,也未提出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同时,两企业包含相同的经营范围。因此,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盛银公司以商业为目的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意在与信雅达公司产品以及网站的混淆,以误导用户访问其网站,其行为构成对信雅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因此,于2005 年 1 月 26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盛银公司停止使用 sunyard.cn 域名。
法律评析域名是企业在国际互联网上的名称与标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增值性。然而在互联网上,许多以知名企业的字号或者商标等为主体的域名被一些毫无关联的企业或者个人抢注,导致出现了SKYWORTH不是“创维”、KONKA不是“康佳”、QQ也不是“深圳腾讯”的现象。而这些抢注行为,无疑给相关企业造成极大的不便及经济损失。最近,全球互联网搜索巨头Google为了夺回前几年被某公司抢注的CN域名google.com.cn和google.cn,即付出了超过百万美元的资金。
为防止自己的权益遭受非法侵害,企业应注意及时注册以自己的知名字号、商标为主体的各种域名。而一旦类似本案的域名争议或者侵权情形出现后,通常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有两种。对于中文域名或者CN域名争议,可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去年,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即通过此种方式成功夺回被国内某公司强注的“三星.中国”及“三星.cn”两个域名。对于其他域名争议或者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通常,被告注册、使用域名行为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即会被认定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是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是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是被告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四是被告具有恶意。
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