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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第4 期(总第4期) 2006年4 月 7日

2006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敲定
3月27日,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了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今年的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将在高新技术、装备制造、农资、原材料、食品、建材等92类产品中进行,其中包括66类新增产品和26类有效期满重新评价产品。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孙波介绍,在今年列入评价目录的产品中,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有25类,占新增目录的37.88%;涉及重大技术装备、基础装备、汽车零部件等领域的先进制造业产品有20类,占新增目录的30.30%;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品牌出口产品和替代进口产品有36类,占新增目录的54.55%。另外,今年还首次将特种设备整机及材料列入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2005年我在美专利申请增幅达80.5%
据美国专利商标局最新公布的统计数字,2005年度我国在美国专利申请量达2043件,比2004年增长80.5%,是2000年申请量的4.7倍,五年年均增长率达36.1%。我国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中的排名从2000年的第22位上升至2005年的第13位。同期,我国在美国获专利授权量也明显增长,2005年达583件,是2000年的4.1倍,五年平均增长率达32.5%,排名从25位升至17位。2005年度我国商标申请总量突破80万件
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新数据统计,2005年,我国各类商标申请总量达83.8万件,同比增长10%。其中,商标注册申请量为66.4万件,同比增长12.9%。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4年居世界第一,累计总量达422万件。截至2005年底,我国注册商标累计总量已达249.9万件。此外,在去年底结束的为期一年半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中,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8.7352万件。上海诞生专利管理工程师
为了提高上海专利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上海市人事局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于日前颁布了《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将专利管理工程师纳入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专利管理职称系列分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三个级别,其任职资格分别通过用人单位直接聘任、全市统一考试、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等方式取得。上海将从今年下半年起启动专利管理工程师培养计划,用5年多的时间,培养1万名专利管理工程师。我国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成效显著
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以侵犯知识产权罪罪名立案侦办的案件达1799起,同比上升52%;破案1470起,同比上升46%;抓获犯罪嫌疑人2119人,同比上升56%;涉案总价值12.8亿元,同比上升366%。2005年全国海关查获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案件1210起,案值人民币9978万元。自1996年到2005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各类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案件5571起,案值超过7.3亿元。去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移送公安机关涉嫌商标犯罪案件236件、商标犯罪嫌疑人215人,分别是上年的2.45倍和2.62倍。
小肥羊驰名商标案评析

内蒙古小肥羊火锅店自1999年8月开业以来,短短几时间就成为中餐连锁企业中的佼佼者。在1999年开业之初,公司就向国家工商局提交了“小肥羊”商标注册申请,被以“该商标直接反映服务内容和特点,因而不具有显著性”为由驳回。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该公司于2001年12月再次提交了“小肥羊”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03年获得商标初审公告。然而,就在商标异议期满的最后一天,西安小肥羊等6家企业对“小肥羊”商标提出异议。2004年5月,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小肥羊”商标准予注册。之后,异议人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04年12月20日裁定其异议不成立,准予内蒙古小肥羊核准注册。西安小肥羊再接再厉,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初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小肥羊烤肉馆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准予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小肥羊”商标核准注册裁定的诉求,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在上述过程中,2004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布了新认定的62件驰名商标。其中,内蒙古小肥羊集团的“小肥羊”以未注册商标的特殊身份跻身中国驰名商标。


西安小肥羊的主要诉讼理由是:“小肥羊”是通用名称,商标局曾以“小肥羊”缺乏显著性为由多次对其要求注册“小肥羊”文字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 依据1982年商标法的规定,通用名称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2001年10月27日,商标法经第二次修正后的相关条款规定,通用名称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根据现有商标法,通常情况下通用名称是无法作为商标注册的,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作为例外进行注册。 因此,商标局在有证据认定内蒙古小肥羊已在经营中使“小肥羊”产生了显著性特征的前提下核准内蒙古小肥羊商标注册,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2004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布了新认定的62件驰名商标。其中,内蒙古小肥羊集团的“小肥羊”以未注册商标的特殊身份跻身中国驰名商标,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依据我国现有的关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商标法律规定中,并没有以商标是否注册作为驰名商标认定的限制条件。商标是否能够得以认定为驰名的关键是看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由于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率先使用并且独创以“小肥羊”为名的火锅店,在几年的经营过程知名度大大提高,一提起“小肥羊”人们就会联想到“小肥羊”特色火锅;另一方面,随着“小肥羊”遍布大江南北,许多商家也伺机假冒“小肥羊”谋取暴利。商标局为保护在使用中产生显著性并已成为知名商标的“小肥羊”,依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驰名商标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其为中国驰名商标。由此,“小肥羊”成为我国商标法保护驰名的未注册商标的典型。
我国自2002年新《商标法》实施以来,已认定了160多件驰名商标,其中绝大部分都是注册商标,但也有一些不是注册商标,如 “中化”和“惠尔康”等。

本案中西安小肥羊的另一异议理由是:准予内蒙古“小肥羊”商标注册侵犯其企业名称、字号的在先权利。法院审理后认为,能够获得法律保护的企业名称权,应是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取得的。证据表明,内蒙古小肥羊合法取得公司名称于1999年9月13日。西安小肥羊虽自1998年开始经营,但直到2000年6月15日方获得营业执照于。此前其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不存在,此外,法律对名称权的保护应针对企业名称的整体,而不能仅考虑其中的某一部分。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安小肥羊主张内蒙古小肥羊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享有的企业名称权缺乏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使用他人商标获得交易成功依法构成商标侵权

2005年3月22日,南京新达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与东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签订了名称为“UPS”、型号为“山特”、单价为“7600”和名称为“电脑”、型号为“方正文祥E630” 、单价为“6150”各一台的合同书。2005年3月29日,新达莱公司供给东台事保处一台由佛山市电标电源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供货的前面板上部有电标(图形)注册商标下部标有“SANTAK POWER CORP.,HAWAII,U.S.A”的UPS和一台电脑,并安装调试完毕。同日,新达莱科技公司出具了采购项目为“UPS”、规格为“山特” 和采购项目为“电脑”、规格为“方正文祥E630”的《政府采购供货验收单》,申请东台事保处验收,东台事保处在《政府采购供货验收单》的用户单位验收意见栏签署了“验收合格”。 2005年9月14日,东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达莱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将标有“SANTAK POWER CORP.,HAWAII,U.S.A”的UPS销售给东台事保处时,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交易文书上擅自使用与“山特”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山特”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并处以罚款2万元。新达莱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在交易文书中使用“山特”字样是否是使用“山特”商标的情形之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行为只是在最后供货时非中标时的产品,系合同违约行为,只能适用民事法律关系来调整,应当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理由是:虽然原告供应的不是山特UPS,但原告供应的UPS上有明显的电标(图形)注册商标,并非冒用“山特”商标,充其量是标的不符,合同违约,如当事人提出异议,也是原告与东台事保处之间的合同纠纷。原告在合同书、验收单、发票上载明“山特”字样的行为并不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不构成侵犯“山特”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法院应当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定性准确,应当维持被告的处罚决定。主要理由是:“山特”系注册商标,原告在与东台事保处签订的《合同书》、申请验收的《政府采购供货单》、所开发票均属于交易文书,均有“山特” 字样。原告实际供给东台事保处的是由佛山市电标电源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供货的电标牌UPS,而不是山特牌UPS。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和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在交易文书上载有“山特”字样,而且整个交易过程都是使用了“山特”商标才获得了最后交易成功,被告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原告违法的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定性准确,被告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判决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