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提高浦东新区企事业单位科技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申请、承担国家和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设立科技项目配套资助资金。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资助范围科技部或上海市科委批准立项、并要求地方政府(指区县)需予以资金匹配的科技项目。主要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科技部和上海市科委重大高科技应用研究科技攻关项目和火炬计划项目等。
第三条 申请条件注册地在浦东新区、属于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资助方式与额度
1、资助方式为一次性无偿资助,分期拨款;
2、科技部科技兴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按25%比例予以匹配;
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项目,按立项资助总额的10%予以匹配。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科技部、上海市科委立项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按立项资助总额的10%予以配套,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5、科技部和上海市火炬计划项目,每项予以15万元资助。
第五条 资助原则
1、已获浦东科技发展基金科技专项获科技创业人才自己资助的统一项目,视作已配套资助;
2、同一单位最多同时执行2项配套项目。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操作部门和受理时间操作部门是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产业化处。全年受理,分二次审批。
第七条 申请渠道申请单位根据在浦东科技网(www.techpudong.gov.cn)上发布的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项目配套资助资金项目受理的有关要求,填写申请表,并在网上递交;书面申请表一式两份(盖单位公章),同时递交操作部门。
第八条 审批程序
1、操作部门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形式审查),对通过初审的项目,通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递交所需相关材料,操作部门拟定报批方案。
3、浦东新区科技技术局审批配套资助资金项目,并与项目申请单位签订项目配套资助合同。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日常管理
1、资助资金一般实行两次拨款,立项后拨款70%,验收通过后再拨余款。
2、操作部门和基金办每年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检查、执行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要求向新区科技局递交项目中期实施情况报告,表式从www.techpudong.gov.cn下载。
第十条 项目验收
1、项目到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时向原立项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通知本专项资金操作部门和基金办参加验收会议。项目验收后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供通过验收的证明材料。
2、未达到项目合同考核要求的项目作结题处理,停拨合同资助余款。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