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2000]38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浦东新区生物医药、微电子、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财政扶持措施〉的通知》(浦财经[2003]13号)的精神,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整体设置在浦东新区的国家级、市(省)级、新区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包括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下同)。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由国家、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获批准建设并已经通过验收,且整体设置在浦东新区的国家级、上海市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
2、浦东新区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区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
3、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并已经通过验收的省(市)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整体落户在浦东新区后,新区有关部门参照上海市的认定标准对其进行审核,达标的视作市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
4、已经获得本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若升级为上海市级或国家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后,可申请差额部分的资助。
第四条 资助额度对属于生物医药、微电子、软件行业的国家级、上海市级和浦东新区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分别一次性资助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对其他行业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分别一次性资助120万元、80万元和80万元。
第五条 资助原则对注册在浦东新区,且上交税收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企业优先支持。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操作部门和受理时间操作部门是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科技管理处,由浦东新区科技认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常年受理。每年集中二次报批。
第七条 申请渠道通过浦东新区科技网( www.techpudong.gov.cn )申请,并向认定办递交一式二份书面材料。
第八条 审批程序认定办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网上受理,交操作部门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审批,结果在浦东科技网上公告。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日常管理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下简称基金办)负责对资助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拨付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一般分二次拨款,立项后先拨80%,验收通过后再拨余款。
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会计处理》要求执行。
第十条 项目验收企业按照项目资助合同的规定,按时完成项目资助的内容,按规定递交验收材料,操作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有基金办主持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